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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首部地方性法规新鲜出炉露天烧烤渣

10月2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被省人大常委会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法规,让我们共同看看它有啥样的高“颜值”。

瞅瞅你家小区环境卫生归哪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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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河、湖等公共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

报刊亭、阅报栏、早餐亭、户外广告设施、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给开业庆典、商业演出等活动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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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规定,城市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整修、刷新。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影响市容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平台、外走廊、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挂物品。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等,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

举办开业庆典、商品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等活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不影响群众出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国家法定节日、全市性活动或者其他活动,需临时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撤除。

渣土车等车辆应当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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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例》规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以拆除。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

运载垃圾、砂石、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带泥运行。

给露天烧烤等行为戴上“金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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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例》规定,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变原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堆放、吊挂、晾挂物品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处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摊经营、揽工、修理、加工、散发广告,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经营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经营者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者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元以下罚款。

侮辱、围攻、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证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编辑丨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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