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加快实现政府采购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依法采购,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外。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采购人要成立由财务、业务、纪检监察室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负责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合法性审核。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和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对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供应商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界定项目属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项目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7.严格计划管理。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项目的实现功能、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并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禹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认表》(附件一)。
采购人采购办公机具及设备时,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资产预算配置计划组织实施,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需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传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批复意见,严禁超标准、超计划采购。
采购人采购工程、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确定项目的政府采购控制价。
为保障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性,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
8.严格审批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获取许昌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获取许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信息公开方式采购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程序结束后,需提交《禹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二)及相应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9.规范代理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入库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及收费情况。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10.规范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评审专家名单中做出标注,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需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在库外选择。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3.规范项目评审。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须指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9号文件)规定对项目评审现场进行监督,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开评标现场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对开评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情况,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采购人应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任何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书面授权委托相应行业专家(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或具有相应专业证书的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属于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可现场重新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14.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性产品和两型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同一项目中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惠。
15.严格评审结果确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6.严格采购合同签订与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品牌、规格型号、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合同网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项目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监察、财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项目验收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必须回避,负责项目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验收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禹州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附件三)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考核表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18.强化日常监管。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19.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年5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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