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许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自年6月24日起执行。
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倾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有奖举报途径
(一)
(二)来信来访举报:许昌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