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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近日,市人社局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在以下5个范围内使用。
1.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症(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自付费用不得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2.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各种自付、自费医疗费用。
3.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4.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费用,安装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新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时,经本人申请,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可直接支付给本人;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可直接支付到本人社保卡的银行账户。
新规定从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家恒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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