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
许昌市公安局原副县级干部孙刚杰
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建英
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许昌市公安局原副县级干部孙刚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许昌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许昌市委批准,许昌市纪委监委对许昌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孙刚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孙刚杰,男,汉族,年4月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大学学历,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8月参加工作。
.08-.12长葛市公安局工作。历任民警,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刑警大队教导员(副科级),正科级侦察员,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大队长,副局长(其间:.07-.0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函授大专毕业,.06自学考试中国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12—.12许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12—.10许昌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筹备组成员;
.10—.08许昌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主持工作;
.08—.09许昌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公安分局)所长(局长)(副处级);
.09—.09襄城县公安局局长;
.09—许昌市公安局工作;
.05—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孙刚杰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审查期间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健身活动;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近亲属经商办企业事项;个人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交由其他单位支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群众纪律,违规乱拉“赞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担任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公款归自己使用。涉嫌受贿犯罪。利用担任襄城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孙刚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形象,严重破坏所在单位和地方政治生态,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许昌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许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刚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建英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许昌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许昌市委批准,许昌市纪委监委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建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朱建英,男,汉族,年8月出生,许昌市建安区人,研究生学历,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8月参加工作。
.07-.09历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正科级审判员、刑二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刑一庭庭长;
.09-.1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
.12-.0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11正县级审判员);
.0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05—主动投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朱建英违反政治纪律,在组织审查期间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恶势力首要分子重罪轻判。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朱建英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践踏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权谋私、以案谋利,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形象,且在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经许昌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许昌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朱建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便民服务查询
更多查询功能请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