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16日发布了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列举了6种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
《暂行办法》中明确“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指出,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此次,针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可谓直切要害。
以“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为例,现实当中不乏这样的“老赖”。
一方面,用人单位知道应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另一方面却又精于在社保缴纳上动歪脑筋,不是不缴纳就是少缴漏缴,即便面对员工的反映,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也是无动于衷。
社保“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就是在向企业社保违规行为开刀,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应当增强法律观念,不仅要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对于单位社保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合法合规渠道下大力度加以解决。
本期编辑丨圆圆
内容来源丨许昌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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