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扶贫办共同印发《许昌市脱贫攻坚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1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要将整户无劳动力或劳动力较弱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兜底保障的重点,按规定程序有序纳入农村低保。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并产生有必要的就业成本的,在核算其就业收入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进行扣减。
2二是进一步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
完善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核查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以申请家庭收入为基础,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患残疾医疗康复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与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
3三是着力帮扶特定贫困群体兜底脱贫。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年度内经各种医疗报销(含商业保险)后实际承担费用超过该家庭人口数与当年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乘积3倍的人员。
4四是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45号)要求配备一定比例的工作人员。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具备为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5五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6六是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
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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