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开展课后服务的市直公办中小学校及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
从年秋季学期开始,
按《办法》规定执行收入补贴!
7月4日下午,我市召开基础教育提升三年攻坚年项目观摩推进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中关于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的要求,会上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许昌市直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对许昌市直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经费使用原则(网络图片)
《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与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工作业绩紧密联系的经费保障机制,按劳分配,优绩优酬;规范收入秩序,平衡不同学段学校以及学校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教职工合理的待遇,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财政施行统一核算,分期拨付,由市教育局统一核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学期核拨至各学校;总量调控,学校可在核定的课后服务费总量内按照考核办法和规范的程序自主使用,实现内部搞活。
从年秋季学期计算,当年预算可结转至下学年开展课后服务的市直公办中小学校及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从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照教学年度统筹使用,即本年度预算用于上年度秋季学期和本年度春季学期,依次类推。当年预算原则上可按原用途结转至下个教学年度继续使用。
“教职工费用”的具体使用课后服务费包括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费用(以下简称“教职工费用”)和开展课后服务学校激励费用。
教职工费用主要体现不同学段、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拉大分配差距。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般按学期发放。
(网络图片)
根据市本级财政每年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教职工费用原则上按年度预算的80%-90%掌握。
根据岗位分工及职责不同,实行不同的核定标准:
1.班主任及年级主任课后服务费:高中、初中、小学分别按照元/年、元/年、元/年×班级数与年级数总和。
2.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课后服务费:高中、初中、小学分别按照元/年/生、元/年/生、元/年/生×在籍学生数。
此外《办法》
还规定了学校使用办法需报市教育局备案,
并在本校内公开,
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教职工
考核结果分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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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教育局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直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许昌市直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许昌市教育局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财政局
年6月27日
许昌市直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号)关于“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年1月20日)关于“完善教师待遇提升保障机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新时代教师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工作业绩紧密联系的经费保障机制。
2.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秩序,平衡不同学段学校以及学校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教职工合理的待遇,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统一核算,分期拨付。学校课后服务费由市教育局统一核算,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学期核拨至各学校。
4.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学校核定的课后服务费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在核定的课后服务费总量内,按照考核办法和规范的程序自主使用,推动学校创新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第三条实施范围和时间。开展课后服务的市直公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从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课后服务费。
第四条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照教学年度统筹使用,即本年度预算用于上年度秋季学期和本年度春季学期,依次类推。当年预算原则上可按原用途结转至下个教学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总量核定与使用
第五条课后服务费包括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费用(以下简称“教职工费用”)和开展课后服务学校激励费用(以下简称“学校激励费用”)。教职工费用主要体现不同学段、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业绩等因素,拉大分配差距。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般按学期发放。学校激励费用主要体现学校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因素(另行制订考核细则)。
根据市本级财政每年课后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教职工费用原则上按年度预算的80%-90%掌握。
第六条教职工费用,根据岗位分工及职责不同,实行不同的核定标准:
1.班主任及年级主任课后服务费:高中、初中、小学分别按照元/年、元/年、元/年×班级数与年级数总和。
2.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课后服务费:高中、初中、小学分别按照元/年/生、元/年/生、元/年/生×在籍学生数。
第七条学校激励费用由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激励标准,主要用于激励业绩突出的课后服务教师、团队以及学校校长。
第八条考核是课后服务费使用的主要依据。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第九条学校制定考核、课后服务费使用办法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参加该项考核人数的30%,全市专业知识考试中排名后30%的教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对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需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的教职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所需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为该项考核所需费用总量的50%。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考核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校长为本单位考核及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本着奖勤奖优、拉大差距的原则,切实履行考核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要严密组织各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费用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十四条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适时对学校的考核方案执行情况、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监管。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自查处之日起,取消该学校课后服务费:
1.虚报、瞒报、造假学校基本信息的;
2.考核及经费使用方案未经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3.虚设考核方案、不执行考核结果或平均发放的;
4.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费的。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有当年或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享有课后服务费:
1.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未达到学校规定工作量的;
3.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经查实的;
4.拒绝承担课后服务及班主任等工作并经查实的;
5.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处分期内不得享有;
7.个人考核信息造假的,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如有不周,根据运行情况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人社部门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市直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同时可自筹、适度发放课后服务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度(教学年度)起试行。
许昌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丨崔雨梦通讯员杨继奎
本期编辑丨莫洛
内容来源丨许昌报业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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