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印发了《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这个《办法》里都写了啥?有啥利好消息?
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为促进示范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许昌英才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出台《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二、奖励范围是什么?本办法适用于为示范区科技创新、科技合作、科技成果引进及转化、创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及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家高新区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业或个人。
三、奖励条件是什么?1.科技创新项目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自主创新专项和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配套奖励。
2.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范、科技含量高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3.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个人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我市最高科技成就奖、我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示范区工作并符合“许昌英才计划”五类人才标准且带来科技创新项目落地投产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奖励。
4.推动科技创新合作贡献奖励。对引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科研机构或与管委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且在示范区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或直接为我区企业引进科研成果实现技术转让并产业化的引荐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备案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奖励;对已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视其绩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6.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突出贡献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内外、港澳台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及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进行资助。
四、如何申报奖励?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申报企业和个人对照上述奖励类别,填写并提交《奖励申报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后,进行初审、复审、公示,公示满一周后报管委会批准并颁发奖金。
五、同一项目可以申请多项奖励么?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已享受示范区其他科技方面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
六、办法适用期限是什么?本办法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重视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的精神,促进示范区科技创新、加快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和国家高新区创建,参照“许昌英才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示范区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个人,优先奖励在城乡一体、产创融合、郑许一体领域科技创新贡献突出的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奖励的评审组织工作,其组成人员由示范区科技办提出,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四条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总额根据年度评审结果,列入次年财政科技支出计划。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科技创新奖励对象是:为示范区科技创新、科技合作、科技成果引进及转化、创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及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家高新区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属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科技创新项目配套奖励:
1.对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和自主创新专项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特等奖配套奖励30万元,一等奖配套奖励20万元,二等奖配套奖励10万元;
3.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一等奖配套奖励10万元,二等奖配套奖励5万元,三等奖配套奖励3万元;
4.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特等奖配套奖励5万元,一等奖配套奖励3万元,二等奖配套奖励1万元。
第七条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4.对管理规范、资料完备、研发投入和核心知识产权达到高企规定标准但未被认定为高企的,按照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在示范区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的,按企业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纳税额达到50万元的,按企业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纳税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第八条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个人奖励:
1.对引进并常驻示范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许昌英才计划”五类人才标准,并带来科技创新项目且落地投产的,在“许昌英才计划”给予安家费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特等奖每人配套奖励5万元、一等奖配套奖励2万元、二等奖配套奖励1万元;获得我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的,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推动科技创新合作贡献奖励:
1.引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辖区内建立科研机构,且科研成果在示范区落地产业化的;或引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管委会、辖区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成立实体公司且在示范区范围内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2.为辖区企业引进科研成果,实现技术转让并产业化的,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2万元奖励;对省级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1.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已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视其绩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突出贡献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领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3.对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获得一个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元;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除市级资助外,每件给予元奖励(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按3个国家进行资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第一年年费及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费总额超出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的部分,由示范区按差额部分的90%给予资助。
4.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专利申请费最高资助元,低于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第一年年费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费合计最高资助元,低于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申报、审核和授奖
第十三条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日期为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31日进行评审,其程序是:
1.受理。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复印件的真实性,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初审。相关部门审查有疑义的复印件,审计数据的准确性,排除本区重复性奖励,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初审意见。
3.复审。根据各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复审,确定奖励企业和个人名单。
4.公示。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对拟奖励企业及个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5.认定。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认定。
第十四条对于科技创新项目配套奖励,由申报企业填写《示范区科技创新相应配套奖励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于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由申报企业填写《示范区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对于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个人奖励,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示范区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个人奖励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合作贡献奖励,由引荐组织或个人填写《示范区科技创新合作贡献奖励申报书》,提供科技合作协议书以及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对于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由承担载体建设的示范区企业申请,并填写《示范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突出贡献奖励,由获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突出贡献奖励申报书》,并提供授权证书或奖励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奖励由示范区管委会颁发奖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骗取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由示范区科技办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的,由其主管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与示范区科技创新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河南省或许昌市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同一科技创新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已享受示范区其他科技方面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不能重复享受上述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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