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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四部门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12%范围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允许企业停缴住房公积金。年6月30日前,经认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和较严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在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允许住房公积金贷款延后还款时限。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标准。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职工支付房租压力,单身职工租住商品房月租金提取标准由原来元/月提高为元/月。夫妻双方家庭租住商品房月租金提取标准由原来元/月提高为元/月。五、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积极引导单位和职工通过“i许昌”手机APP、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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