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许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防治设施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有奖举报途径:(一)举报--(二)来信来访举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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