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许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许政办9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居民参保缴费办法。
一、参保人员范围
许昌市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可在居住地缴费(含许昌市各个县区),非许昌市户籍所在地持有公安部门发有居住证的居民。
二、参保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一12月31日
三、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一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
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儿童)每年元,在魏都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最低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补贴50%,其余50%由个人承担。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需个人缴费,由参保地所属政府解决(特殊人员先收费待12月份民政、残联部门认定身份后再行输入)。
财政补贴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
五、缴费方式
社区统一按照程序收费和信息录入,所收费用全部交至地悦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对社区所输人员信息推送至地税部门。将殊人员12月份由民政和残联确定名单后单独填写登记表和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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