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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12月27日经许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3月31日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年4月28日,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在许昌日报刊发公告,全文公布《条例》。年5月29日,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安排部署《条例》宣贯实施工作。年6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睹《条例》“真容”和我市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立法新举措。

《条例》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快速增长,在有利群众出行和生产建设发展的同时,也给空气质量带来了较大压力。为加强移动源污染管控治理,我市加大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制定出台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着力推进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效果。但是,面对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结合许昌实际,制定一部相关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更具针对性、更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取不分章节的简易体例结构,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等方面规定中,均得到了充分体现。二是突出了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心。通过对排放标准及预防控制措施、排放检验、维修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等条款规定,明确了下步工作重点。三是细化了道路畅通保障措施。在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易拥堵时段和地点交通疏导等方面作了切合许昌实际的具体规定。四是列举了排放检验禁止行为并依法设定了罚则。对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常见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在法律责任部分依法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行为,保证其公正性和准确性。五是强化了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基础上,对“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和“排放检验中的禁止行为”等设定了相应罚则。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

《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行为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的六种情形,为日常执法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支撑。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篡改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临时加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三)用其他机动车替代检验;

(四)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

(五)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真、失效;

(六)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排放检验的。

针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设定了罚则,一是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二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维修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的维护保养责任

《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和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或者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关于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和环保标牌管理

1、管理对象。根据上位法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中规定,目前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2、登记管理内容。一是在我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车主通过手机登录许昌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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