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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

品读禹州好看有用涨知识

我叫付中伟,

现实名举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

接受各界媒体专访及配合监察部门调查,

联系方式:,

以下反映情况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起因

年12月3日,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张医院徐长辽借款二百万元,禹州市安监局副局长张国绍、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付中伟、河南众成陶瓷有限公司、禹州市磨街乡玉泉村支部书记张红钦都是借款人张钊钦的担保方。申请人张国绍、付中伟都与徐长辽签订有担保书,都约定的还款时间是年3月2日。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徐长辽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张钊钦和所有担保人。魏都区法院在年6月16日进行了民事判决。(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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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

起诉书↑

判决书↑

经过

年3月,付中伟得知建安区法院正在执行这起案件,而付中伟、张国绍做为担保人也被连带执行。付中伟非常纳闷,自己从来就没有收到过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就这样糊里糊涂地成了被告人。经过查看卷宗、上网查询和咨询法律专家,付中伟、张国绍发现自己的担保早已经过了担保期。理由如下:申请人付中伟、张国绍为被申请人徐长辽所出具的担保书上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担保期不明的情况,仅仅约定了担保责任及担保范围,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从年3月2日借款到期至年2月25日提起诉讼,已远远超过6个月。

真相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付中伟、张国绍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呢?经过卷宗查询,付中伟、张国绍有一个惊人的发现,卷宗里竟凭空多出一份“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付中伟、张国绍不但毫不知情,更没有付中伟、张国绍的签名盖章,只有原告徐长辽、借款人张钊钦、担保人张红钦的签字。而魏都区法院凭借的就是这份借款协议使付中伟、张国绍承担了担保责任。该协议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而付中伟、张国绍没有在借款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怎么能对他们生效呢?从该借款协议上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第四条手写添加的“担保责任至还完款之日起”的内容,显然是被申请人为达到“担保期限两年”的不可告人目的而故意伪造的,该条手写添加内容并没有申请人付中伟、张国绍的指印。换句话说,即使目前还没有确凿证据确定这份借款协议是被申请人等人故意伪造的,那么,协议中添加或者改动的内容总该有当事人的指印吧,这是常理啊,被申请人是一个精明的经商之人,怎么会不知道或者遗忘这么重要的细节呢?由此可见,这份借款协议是在付中伟、张国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该借款协议对付中伟、张国绍是无效的,被申请人徐长辽等人采取伪造借款协议想使两位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图谋也是不攻自破的。(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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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

申诉

针对漏洞这么严重的判决,付中伟、张国绍感到不服,于是到魏都区法院要求申诉,魏都区法院告知说过了申诉期,不予受理,经过多方奔波,最后启动了院长程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才被迫于年11月24日下达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然而,6个多月过去魏都区法院却于年5月24日下达了一份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图所示。(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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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该案的严重违法之处

1、送达违法。魏都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以邮寄开庭传票方式邮寄到禹州市公安局,退回信件注明”查无此人”。禹州市公安局是国家行政单位,付中伟又是该单位的正式民警,怎么会“查无此人”呢?究竟是什么人查的?什么时间查的?又是怎么查的?

魏都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又以邮寄开庭传票方式邮寄到位于禹州市颍河大街南段的“禹州十三碗”饭店。从魏都区法院向“禹州十三碗”饭店邮寄的信件签收人可以看出,签收人是吕女士,而该人与付中伟没有任何关系,既不是付中伟的“同住成年家属”,也不是付中伟的指定代收人。同时,魏都区法院也没有任何材料证明”禹州十三碗”饭店与付中伟有关联,更没有材料证明饭店内有付中伟的“同住成年家属”,付中伟至今并没有收到这个由“吕女士”签名接收的开庭传票,根据法律规定,该送达对付中伟不产生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换言之,如果魏都区法院认为这次送达是合法的有效的,判决书的送达为何不采取同样邮寄送达,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是前后矛盾的。显然,魏都区法院也认识到第二次以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的方式存在严重问题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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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2、公告违法。魏都区人民法院对付中伟采取报纸公告送达的()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是严重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那么,魏都区法院有什么证人证言或者书证物证等材料证明付中伟下落不明?又有什么材料证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对付中伟进行送达?禹州市公安局是国家行政单位,付中伟是禹州市公安局的正式民警,并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上班和休班,手机号码也一直没换,法院直接到禹州市公安局人事部门或者到付中伟的工作单位禹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不就可以联系到付中伟本人了吗?魏都区法院到禹州市路途很近,被申请人徐长辽也知道付中伟的工作单位,魏都区法院为什么采取开庭传票邮寄送达、判决书公告送达的方式?

由此可见,魏都区法院该案主审法官随意性强,毫无法律观念,拿案件和法律当儿戏,致使付中伟一直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和魏都区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为付中伟的工作、家庭、人身和精神带来的极大损害,这严重违反民诉法第85条、第86条和第92条的规定,直接剥夺了付中伟的诉讼权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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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

一、严厉追究该案当事法官胡伟霞、彭拥军、刘华、孙培森、梁继红、韩建设随意判决、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二、追究徐长辽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均属实

付中伟随时接受

各界媒体专访和配合监察部门调查

联系方式:

(此号码为专门针对此案的联系方式)

以上举报内容,属付中伟本人行为

与本平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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