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服役造成的伤残后遗症,在退役多年后,旧伤频频复发,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在军人优抚抚恤金之外,本应享有分配单位给与的医疗报销,但如果所在单位以人事关系质疑为由,不给支付一系列的费用,伤残军人是不是该为自己的这份权益争取呢?
年12月,23岁的代某应征入伍到部队服役;年4月,原告在部队集训时右膝盖严重受伤;年12月被解放军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陈旧性损伤”。年被认定为六级因公军残,残疾证标号为豫军(K)。年12月原告退役,年5月19日由许昌县民政局将其退伍安置到许昌县建设局。
年12月开始,因军残旧伤复发,代某先至无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医院康复治疗,然而年11月,手术后病情加重,又至无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二次手术,并在手术后进行康复治疗。从年12月至年6月,代某先后住院天。
上述医疗费用中,经过代某通过信访和司法程序寻求多方帮助后,法院判决一部分医疗费用由代某的分配单位和医保局支付:其中,医院的两次治疗费用已由住建局垫付,其余治疗费用已由医疗保障局按医保规定进行了报销。
年6月26日医院住院70天,治疗费为.11元,其中由医保局报销.15元,未报销部分为.96元;除开.96元的医疗费用没有报销外,其他没有报销的医疗费用,民政局按伤残军人优抚规定进行了二次报销。
据悉,以上垫付和报销的费用,是代某从年开始进行多次信访和通过行政诉讼流程,才为自己争取到本应该属于军残的优抚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二)……;(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代某理应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代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享受医疗及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工资福利待遇。关于住院护理费用,代某住院天,住院期按一人护理,费用为.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关于交通费,根据代某治疗的实际情况,到无锡治疗二次(按火车票车票4张,许昌至无锡每张.5元),计元;到洛阳治疗5次(按火车票车票10张,许昌至洛阳每张.5元)计5元;住院期间其他交通费用(每天20元),计元,以上交通费用共计元。住院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为.11元(元/年÷天x天),以上共计.41元。
住建局却并不承认与代某存在人事管理或劳动用工关系,理由是:许昌县民政局将退伍的代某安置到许昌县建设局,但代某未报到上班,住建局认为自行单方放弃了安置工作,且长达十几年未上班。而且搬出《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均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但是,据代某告知,是因为住建局没有通知上班,而并不是代某无故不上班。同时,经法院审理,证明代某其实到住建局报到了,但住建局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文件原件就在住建局。代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报到系事实,且该事实有复原退伍军人分配介绍信和上诉人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陈述等证实。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代某工作的具体安排等事项,属于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员工的内部管理。而且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代某被开除或辞退,故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代某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亦应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证明代某是六级残疾军人,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代某的旧伤治疗费用应由许昌市建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并给予代俊涛军人优抚待遇。
但是,建安区住建局系行政机关认为,履职人员均有行政编制,属于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工资福利均由建安区财政统一拨付发放,住建局本身并没有人员编制权和财务自主权。如果代某属于住建局的“职工”,那么该“职工”的身份定性入编问题,工资福利社保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等等,数额不菲。如果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以及区财政的专项资金拨付,远非一纸判决就能兑现,而代某因为旧伤频频复发,为后续承担义务,埋下长期的不安定因素,认为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建安区住建局的工作职权和能力范围。
而最近这段时间,旧伤又一次复发,代某不得不再次走司法程序,报销他的医疗费。虽然法院判决很公正,但每次开庭所运用的法律条例都是一样的,那么为何住建局不采取积极的态度,一劳永逸地与相关部门做一次申请流程,一次性落实军残优抚的问题,为何须每次在伤残退伍军人做一次治疗,走一次司法程序,拿着法院开庭当儿戏呢?是否能将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好好梳理整顿呢?
据代某所述,因为旧伤的隐患,无法保证之后是否复发,而每次治疗,所用的医疗费报销都须走一次司法流程,这让他很苦恼。,而住建局又因资金拨付的权限为由,无法长期承担费用报销。代某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体恤因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将军人优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