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刘xx、杨xx等人
代理律师
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xx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刘xx、杨xx等人系河南省xx市xx村村民,均在村中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被告河南省xx市人民政府向各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年4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布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xx村35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原告才得知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注销,同时得知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性质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了解具体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王丽媛二位律师代理此案。
经万典律师调查发现,被告市政府发布该通告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要征收原告等35户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湿地公园,其以通告的方式注销原告等35户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避免支付原告等35户农户征地补偿费用。
万典律师认为,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得来的,原告并未提供虚假登记,整个过程并无任何不当违法之处,因此被告以通告的方式直接注销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严重违法。
诉至法院
年10月35日,原告33人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