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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年度(即: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和调整范围

年7月1日—8月31日,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展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三、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指导意见,确定我市缴存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年度我市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市元,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元。

根据《许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我市自主缴存者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

四、有关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在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按时完成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

年6月13日

本文编辑丨译方

编审丨陈沫彤

内容来源丨许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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