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公安局户口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部分)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身份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升户政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制定本工作规范。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制。户籍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户籍内勤需是在职在编的正式民警,进一步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明确户籍协警人员只能从事窗口受理、证件制作等辅助性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协警人员参与户政业务的办理,如有发现协警人员违规参与办理户政业务将追究户籍民警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迁移
3-1市内迁移
3-1-1结婚迁入
所需材料:(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1-2投靠迁入
所需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2)直系亲属投靠需原籍出具关系证明。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1-3购房迁入
所需材料:(1)房主书面申请;(2)房主户口簿、身份证;(3)迁入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户口簿、身份证;(4)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5)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因单位集资建房或福利分房等历史问题造成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可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表(房产证明)和收据,办理房主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1-4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迁入
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劳动合同或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法人代表);(3)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4)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5)随迁直系亲属人员关系证明;(6)迁入亲属户口的需提供亲属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1-5无户口簿迁入
因家庭矛盾,一方当事人经社区民警调解不愿交出户口簿,影响户成员正常迁移的,户籍室可凭社区民警出具的调解书、调查材料和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转;拒不见面接受调解的,由派出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凭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和通知书存根办理户口迁转。在户口登记本下、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迁转的日期和原因。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4)社区民警调解书;(5)拒不接受调解的需提供书面通知书存根和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派出所凭相关材料和迁出、迁入地户口簿办理。全户迁移的,应收缴迁出地户口簿;单人迁移的,迁入地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登记迁入地址和时间并加盖迁出章。
办理依据:《公安部关于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号)、《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2市(县)外迁入
3-2-1投靠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持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的需持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取消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和条件限制;对因赡养、抚养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2购房入户
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在我市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1)房主的书面申请;(2)房主和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3)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4)成套住宅房房产证或商品房现(预)售合同和首付发票。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三条;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3投资入户
所需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入户地户口簿;(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4)结婚证;(5)有随迁人员的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关系证明;(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开具的年纳税发票。
办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洛政[]45号)第二条第三款。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指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的单位法人。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4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申请迁入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职称证书;(4)用人单位聘用合同;(5)入户地户口簿;(6)入亲属户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依据:对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实行自愿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常住地入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工作单位落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5招工入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3)人社局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的证明;(4)申请迁入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5)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6)入单位集体户或本市亲属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或入户地户口簿;(7)入本市租住地的,提供房管局颁发的《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房主户口簿和身份证。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6军人家属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1)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报告原件;(2)任职命令(正连职以上、技术12级、体育八级)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龄15年及15年以上);(3)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及关系证明;(4)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依据:《公安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审批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公发[]26号)、《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旅政治部可批准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政干字第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7干部工人调动迁移
3-2-7-1招录公务员入户
所需材料:(1)《招录公务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分配单位人事部门公章);(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公务员局招录文件和花名册。
办理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97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7-2干部调动
所需材料:(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2)调入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4)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关系证明;(5)人事局花名册。
办理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97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7-3工人调动
所需材料:(1)工人调动审批表(需调入单位审核盖章,领导签字);(2)单位正式调令或商调表;(3)调入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4)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关系证明;(5)单位集体户口簿(限本人迁入)或入户地户口簿;(6)入亲属户上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依据:《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97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2-7-4属行政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系统内异地调动
所需材料:(1)系统内调动人员入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办人、单位领导签字);(2)上级人事部门调动工作证明;(3)调入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4)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5)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办理依据:《邮电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邮电系统干部、工人调配问题的联合通知》(公三字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3转业干部随调人员户口迁移
所需材料:(1)市军转办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加盖军转办公章);(2)原籍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关系证明。
办理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3号)第三章、第八章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4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3-4-1被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
所需材料:(1)《准考证》;(2)《录取通知书》;(3)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提供)。
被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天办理,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3-4-2转学、休学、退学回原籍的学生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学校出具的相关手续。
办理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规定的通知》(国发[]号)。
办理程序: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当天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主管。
办理时限:当天办理,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3-4-3被省内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毕业后需办理户口迁移的
所需材料:(1)《毕业证》;(2)《就业报到证》(两年择业期内);(3)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4)身份证和户口簿;(5)劳务合同。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豫公通[]85号)。
办理程序:凭相关材料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4-4异地大专毕业生迁入
所需材料:(1)学历证书;(2)户口迁移证;(3)身份证、集体(亲属)户口簿或房产证。
如有工作单位且入单位集体户的,同时提供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程序: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受理,录入电子档案并上报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当天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主管。
办理时限:当天办理,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3-5市外迁入
所需材料:(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2)户口迁移证;(3)户口簿。
办理依据:《公安局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凭相关材料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6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1)准迁证;(2)户口簿。
办理依据:《公安局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凭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并在户口底册和户口簿上注明移出原因并加盖移出印章。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3-7注意事项
1、在户口迁移中,本省内迁移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省外公民迁入的,如能够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且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也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2、毕业生迁移证落户地址不一致的,经审查符合迁入规定并有其他相关证明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在迁移证背面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派出所可以办理入户。
四、变更更正
4-1姓名变更
4-1-16岁以下儿童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1)父母书面申请;(2)父母户口簿、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簿;(4)结婚证;(5)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审批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4-1-26岁以上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1)申请人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报告(十八岁以下需父母共同提出申请,十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字按指纹);(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提供父母结婚证,如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4)属单位职工的,需提前通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并由人事部门反馈回执;(5)在校学生需提前通报所在学校,并由学校反馈回执;(6)十四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派出所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其它不宜变更的。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副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1-3补充登记曾用名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
批复》: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记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办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6号)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4-2性别变更更正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副局长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3民族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符合《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按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1)《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年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族[]10号)。
审批流程: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民族事务部门抄送的审批意见后,将审批意见分发给所属派出所。户籍民警按照群众申报,经核对审批意见无误后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所所长审批完毕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业务负责人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县级公安机关业务负责人。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4-4出生日期更正
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2)更正年龄的原始凭证或骨龄鉴定报告书;(3)属在职职工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及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4)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表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6)14周岁以上更正年龄的,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并比对是否为网上逃犯;(7)同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需提供全户表。
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的规定,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的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户口证件的原始凭据是指《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存根、常表、全户表、居民身份证底卡和原始身份证编码登记簿等。非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如证人证言、学籍档案、单位人事档案等,不能作为申请更正的依据。变更指定身份证号的,要先上部级网查证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不与别人重号的,方可更正。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41号)文件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过出生日期的干部,需变更户籍年龄的,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录入电子档案)。派出所所长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后报市局治安支队,治安支队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两级),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权限:市局治安支队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5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所需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证书。如因时间等原因变化而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化的变更或更正,包括服务处所、身高、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户主或与户主的关系等。
办理依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第三款。
办理程序: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民警扫描电子档案后当场办理,所有项目变更后必须在户籍资料中注明变更日期和原因。如居民对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有异议,派出所无档案记录,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出具证明的,可将婚姻状况变更为“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4-6注意事项
1、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其亲生父母必须持身份证到派出所签订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
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委托人身份证的,需委托人在其常住地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3、非婚生子女随母入户后要求变更为抚养人姓氏的,需提供母亲和抚养人的书面申请、非婚生育说明、结婚证等材料。派出所按程序办理,但在户籍档案中不认定生父子关系,要求认定生父子关系的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
4、户籍内勤在办理户口业务时要认真核对。对于录入户口时登记错误的,户籍民警应当场提交申请更正,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原件留复印,积极同上级沟通,特事特办,原则上应予当天更正,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5、户籍内勤在在办理入户时年龄录入错误的,由分局提交申请上报市局进行内部更正。
五、其它
5-1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5-1-1户口簿补发
所需材料: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发,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申请原因并签名。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并录入电子档案。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1-2户口迁移证丢失补发
所需材料:本人写出丢失补办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由原迁出地派出所给予补发户口迁移证,补发的户口迁移证上需备注原迁移证号和原迁移证丢失作废声明。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2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能够显示家庭成员关系的,派出所不再出具关系证明。户口簿上不显示,但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户籍民警在核实后予以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
如要求出具关系证明的居民属他所迁入,本户籍室无法查证关系的,由原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户口档案后出具。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办理程序: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5-3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5-3-1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
所需材料: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
办理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办理程序: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办理权限:派出所户籍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