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日报社主办
编审:松召峰本期责编:尤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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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项事关百姓生活的房产“新政”——《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市区购买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在售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每平方米补元;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购房人每套分别可享受元、元资助……房产“新政”甫一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多方 根据《意见》的规定,补贴时间为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为何会有提起限制
主要是想看一下市场反应,毕竟房子卖得好不好还需要市场“说话”。如果效果明显,届时会考虑延长期限。
补贴对象有哪些
在许昌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所有购房人。
补贴范围有多大
许昌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许昌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领取补贴需要啥材料
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已在住建局备案)、缴纳契税发票、购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硕士、博士研究生需持相关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备齐后,购房者本人持领取购房补贴材料到市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申请;通过工作人员审核后,就可以领取购房财政补贴了。领取时,需要加盖本人手章或亲笔签名。许昌县区域内的购房补贴由许昌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此外,购房人在购房后,商品房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发票等都由个人保管,个人有效证件按照以往惯例一般为身份证,所以领取补贴所需提供的材料并不多,办理起来也并不复杂。
许昌为何出台这个政策
政府给予购房者补贴省内多地已实施
据了解,省外如辽宁沈阳、福建宁德、四川成都、内蒙古包头、湖南长沙、山东潍坊、安徽宿州等,省内如郑州、濮阳、新乡、南阳、济源、安阳、开封、周口、焦作、商丘、三门峡、漯河等地市已经出台了“购房政府给予补贴”的政策。
以距离我市较近的漯河市为例,今年9月中旬,漯河市出台相关意见:凡在漯河市区购买面积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可申请获得财政购房补贴。其中,年9月16日至年2月29日(含)购房,可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元/平方米;年3月1日至年8月31日(含)购房,可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元/平方米。
我市房地产市场比去年有好转但总体形势不乐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今年1至9月份,全市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87.5亿元,同比下降4.8%;商品房销售.1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2%。10月2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仅从这个数据来看,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比去年要好,但目前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新政”是如何出台的
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后发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草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国土、规划、财政、公安、教育、银行、市房地产商会等多家单位意见,相关单位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全部予以采纳。
同时,起草单位还与市投资总公司、市房地产商会、市标准定额管理站以及恒达、瑞贝卡、金石等房地产公司一起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细化、修改、完善。最终,经过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这一意见正式发布执行。
“新政”详读
1、实行购房货币补贴
《意见》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许昌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许昌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购买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在售普通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的所有购房人,可从市财政和许昌县财政获得每平方米元的货币补贴。
来我市就业、创业的高科技人才,在上述规定时限内购买在售商品房(不含二手房),硕士学历每套可获元补贴,博士学历每套可获元补贴,但不再同时享受每平方米元的购房补贴。
购房人落户许昌后,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的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区域,落户后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与市区居民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而且,进城落户的农民在其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原有集体财产权益均保持不变。
2、逐步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机制
《意见》提出:用工单位要主动为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支持有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
3、支持进城定居农民自主创业
农民进城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经营资质和置业手续;就业、创业的,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免费手续;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小额担保贷款。
4、积极解决开发企业建设资金困难问题
各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魏都农商行等地方银行,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实力强、信誉高、项目前景好的开发企业提供一对一项目建设流资贷款,所贷款项实行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监管,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帮助企业完成项目建设后,银行收回流资贷款,解决开发企业项目建设“最后一公里”资金困难问题。
5、完善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宅项目选择异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可按应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委托市投资总公司集中建设,并向市投资总公司交纳每平方米元保障房异地建设费用,由市投资总公司负责承建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任务。国家、省下发的保障性住房补贴全额补给承建单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元。
6、适量回购商品住宅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在建或在售房地产住宅项目及存量商品住房中,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可以向市保障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主体,依照我市年度应配建保障性住房指标要求,合理选择项目区域,适当回购商品住宅补充保障性住房房源。
回购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由统购单位抽签选定的7家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统购的普通商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今后对城市或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居民安置,要尽可能采取货币方式以集中团购商品住房的方式解决。
7、集中解决商品住房项目售后遗留问题
本着去库存、推在建、解难题的原则,加快在建项目手续完善。对此前因客观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推进困难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申请,上报市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逐项研究解决,限期完善手续,加快项目推进。
同时,要集中解决因各种原因造成个别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多年无法办理房产证问题,由市住建局牵头,国土、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配合,提出具体解决办法,上报市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产证办理遗留问题,为活跃二手房市场创造条件。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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