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的,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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