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分工,明确政府职责。《办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包括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实施、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等14项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则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安排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等。
齐抓共管,建立联合机制。《办法》健全完善了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细化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住建等9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从严界定,夯实单位责任。《办法》通过不同的使用性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多产权建筑、物业自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全面、详细、严格具体的规定。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强化监管,建立信用制度。《办法》从严规定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施行后,年1月1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许政〔〕67号)同时废止。
供稿:防火监督科?编辑:刘毅校对:姚浩瀚
审核: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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