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期中奖名单
第46期中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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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App平台获得上门服务,让消费者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便捷。而参与网约服务的劳动者却正在遭受“身份”困扰——他们与签约平台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外卖骑手维权案例,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网络用工劳动纠纷案件,外卖骑手张某被依法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今天题目在案例后面。
年5月,张某入职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外卖骑手。不过,他的工作地点并不在许昌,而是在上海,工资构成为出勤天数+总单量+基础单量+基础责任底薪+外单单量+夜班单量+罚款(考勤扣款明细)+补助(社保补贴元/月、区域补贴等)+后勤(保险等)。
张某入职后,经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站站长审批,开通了外卖App,每天在App上签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则通过App对张某每月的出勤天数进行考勤,并根据出勤情况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年6月的一天,张某接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给他的空白劳动合同,让他在上面签字。张某给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打电话说,不能签订空白合同。对方称,他不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就不用他了。数日后,张某被该公司开除。同月,张某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年5月至年5月期间,其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诉求。
年7月,因不服仲裁结果,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是张某为兼职,公司根据张某的跑单数向张某支付报酬,张某的手机由其自由掌控,公司并不能强制骑手接单,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建安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张某提交的工作时用过的骑手App截图、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显示,年5月至年5月,张某为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职员工,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出勤考核情况按月为被告张某发放工资,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元。
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第47期问题
网络用工也要明确双方()。A.权利与义务B.责任与义务温馨提示
参加对象:
“天心工学堂”第一阶段参加对象主要为快递行业职工。
答题抽奖规则:
“天心工学堂”第一阶段共50期,工作日每天发布2期学习推文,每期均设置1道随堂测试,职工发送“题目序号+答案+真实姓名+所在单位简称+手机号(移动/联通/电信)”至“天心工会”公众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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